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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通过《集体合同条例》
从今年6月1日起,任意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拖欠、克扣工资等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该条例,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应当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期限为1至3年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该条例还规定,对违反集体合同条例的行为,最高可处以两万元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省出台的集体合同条例,是全国第11家省级集体合同条例。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葛少英认为,集体合同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新型职工维权机制,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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