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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全面推行出租车代理服务流动管理制度
发稿人:客管科 来文单位:襄樊市交通局 更新日期:2005-9-16 阅读次数:

 
 
    为全面打造出租车行业“双创”(文明优质企业、文明示范车)品牌,8月1日,襄樊市出台了《襄樊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代理服务流动管理暂行规定》,从即日起,城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与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之间,实行代理服务流动管理,受到了出租车公司和车主的欢迎。
    代理服务流动管理制度,是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权的个体经营者,可以根据出租汽车公司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提出流动申请,客运管理机构在尊重个体经营者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指派管理。客运管理机构在对出租汽车公司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出租汽车公司违反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可以对其受委托代理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出租汽车实施流动管理。
    根据《规定》,出租汽车公司有下列行为的,出租车个体经营者可以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并提出代理服务流动申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贯彻执行客运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在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中,多收滥收负责代征代缴的有偿出让费的;在代理征缴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中,违反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多收滥收的;在为个体出租车经营者代理车辆换型、经营者变更、证照审验及更换等业务工作中严重违反收费政策,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过户费、违约金、滞纳金、互助金等费用,增加个体经营者负担的;多收滥收个体出租车经营者代理服务费用的;巧立名目,擅自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合同违约金等收费项目的;对代理服务的出租车的一些辅助设施(包括车载电台)的配置,不遵守自愿原则,采取强行配置或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收取代理服务费后不按照物价部门及客运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不到位的;存在其他侵害个体出租车经营者利益行为的。
    《规定》同时指出,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所在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其行为,也可以提出代理服务流动申请:出租车个体经营者不能按期、按时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或者政府各项税费的;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有违反有关出租汽车规范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使用报停出租车辆偷驶营运的;出租车个体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差,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因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存在其他侵害出租汽车公司或乘客利益行为的;出租汽车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个体出租车经营者行为,也不提出代理服务流动申请的,客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直接实施代理服务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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