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港航、海事行政许可(共18项)
1、许可项目:港口经营许可 执法依据: 1、《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38:港口经营许可 执法机构:港口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执法程序: 1、 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 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许可项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执法依据: 1、《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39: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执法机构:港口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许可项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执法依据: 1、《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40: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执法机构:港口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许可项目: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定期签证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41: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定期签证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不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许可项目: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4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不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许可项目:船舶登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49:船舶登记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不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许可项目: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核准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实现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2、《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兴建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2: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核准 执法机构:航道管理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许可项目: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㈠、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㈡、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㈢、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3: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执法机构:船舶检验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船舶检验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许可项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核发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云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2、《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核发 执法机构:运输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许可项目: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云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2、《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5: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执法机构:运输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许可项目: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8: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拖轮适航、船员适任;水上拖带大型设施或移动式平台经拖航检验合格;拖带方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满足拟航经水域通航环境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许可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水域使用岸线许可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59: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水域使用岸线许可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 通航水域使用岸线:工程项目建议书在报送相关部门的同时,业已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符合通航安全规范的要求;工程项目符合水域规划要求;工程项目在进行工程预可行性要求,业经通航环境安全技术专家评估。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许可项目:船舶装卸、过驳、载运危险货物许可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60:船舶装卸、过驳、载运危险货物许可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许可项目: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6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不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许可项目: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62: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有明确事实理由;船舶在禁航区内的航行及采取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不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许可项目: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营运审批 执法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21号)序号13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63: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营运审批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不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许可项目: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 1、《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本省地方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取得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并按核定范围从事船舶修造。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70: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核发 执法机构:船检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不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许可项目: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六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提交申请; 2、调查核实、审查批准。 执法责任: 不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樊市港航、海事行政审批(共3项)
1、审批项目: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提交申请; 2、调查核实、审查批准。 执法责任: 不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批项目: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四)打捞沉船、沉物;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施工作业符合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执法程序: 1、提交申请; 2、调查核实、审查批准。 执法责任: 不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批项目:在河道内采挖沙石、泥土、打捞作业、堆放材料等审批 执法依据: 1、《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及其设施。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打捞作业等,必须报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影响通航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执法机构:海事部门 执法权限:海事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施工作业符合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执法程序: 1、提交申请; 2、调查核实、审查批准。 执法责任: 不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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