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襄樊市交通局>>政务公开>>

   
行政审批: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的审批
发稿人:襄樊市交通局 来文单位:襄樊市交通局 更新日期:2008-8-11 阅读次数:

 

襄樊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共9项)
                              2006年2月16日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88.8.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4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9.1.22
5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0.4.1
6 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 2000.5.16
7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 2001.12.1
8 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3.4.1
9 关于制定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物价局
财政厅 2003.4.21

襄樊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共12项)
1、许可项目: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或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2、许可项目: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3、许可项目: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4、许可项目: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5、许可项目: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6、许可项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7、许可项目: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8、许可项目: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9、许可项目: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10、许可项目:在公路上试车。
11、许可项目:中断交通进行施工。
12、许可项目:占用公路边沟。
襄樊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共12项)
1、处罚项目: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处罚项目: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处罚项目: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4、处罚项目: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5、处罚项目: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6、处罚项目: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7、处罚项目: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8、处罚项目: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9、处罚项目: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10、处罚项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1、处罚项目: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
12、处罚项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襄樊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强制(共4项)
1、强制项目:责令车辆停使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2、强制项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强制拆除。
3、强制项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强制拆除。
4、强制项目:暂扣车辆。

襄樊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审核(共2项)
1、审核项目:沿公路新建村镇、开发区规划。
2、审核项目:专用公路规划。

襄樊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共12项)

1、许可项目: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或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设控制区,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3、《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款“因修建设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审批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审批程序:
1、 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 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许可项目: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审批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审批程序:
1、 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 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许可项目: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审批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审批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许可项目: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在公路上行驶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审批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八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审批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许可项目: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标志。”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遂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审批权限: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2、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3、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执法标准:依据《公路法》第五十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审批程序:
1、申办人跨省超限运输的,由途经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跨地市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在本地市超限运输的,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许可项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款“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第二十条“┉┉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店牌等标志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审批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审批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许可项目: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审批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依据《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审批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许可项目: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审批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审批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许可项目: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因防碍电力 、通信缆线,需要修剪公路林木叉枝的,应事先取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审批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审批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许可项目:在公路上试车。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2、《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在公路上试车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审批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依据《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审批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许可项目:中断交通进行施工
执法依据:
1、《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确需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应按公路等级,分别报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向社会公告。”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审批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审批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许可项目:占用公路边沟。
执法依据:
1、《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公路两侧边沟必须保持畅通,因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公路边沟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负责重建排水设施。由此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审批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依照《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审批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樊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共12项)

1、处罚项目: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 执法不得少于两人;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作出处理决定。7、认识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8、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项目: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 执法不得少于两人;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作出处理决定。7、认识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8、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罚项目: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执法不得少于两人;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作出处理决定。7、认识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8、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处罚项目: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路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七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执法不得少于两人;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作出处理决定。7、认识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8、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罚项目: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第七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执法不得少于两人;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作出处理决定。7、认识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8、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处罚项目: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五十六第三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七十六条第六款“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执法不得少于两人;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作出处理决定。7、认识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8、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处罚项目: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3、《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执法不得少于两人;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作出处理决定。7、认识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8、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处罚项目: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执法不得少于两人;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作出处理决定。7、认识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8、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处罚项目: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3、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的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个人以一般程序处罚,1、执法不得少于两人;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作出处理决定。7、认识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8、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处罚项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执法程序:
   1、执法不得少于两人;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作出处理决定。7、认识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8、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处罚项目: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执法不得少于两人;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作出处理决定。7、认识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8、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处罚项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执法程序:
   1、执法不得少于两人;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作出处理决定。7、认识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8、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樊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强制(共4项)

1、强制项目:责令车辆停使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执法标准: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执法程序:
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强制项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强制拆除。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制拆除。”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执法程序:
1、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6、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强制项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强制拆除。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制拆除。”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执法程序:
1、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6、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强制项目:暂扣车辆。
执法依据:
1、《省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路产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拒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责任者必须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执法标准:依据《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制定的鄂价房服(2001)317号,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执法程序:
对暂扣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处理;暂扣车辆超过24小时的,须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造成损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凡已接受处理的,应立即放行。
执法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樊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审核(共2项)

1、审核项目:沿公路新建村镇、开发区规划。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2、《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农贸市场,应当在公路一侧建筑控制区以外的范围进行,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本条例颁布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布局的,不得再与公路平行扩建。”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审核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审核程序:
1、规划文件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公路法规核准,提出意见和会签。
2、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核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核准。
3、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项目:专用公路规划。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审核权限: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审核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核准。属于国省道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核准。
   2、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责任: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此页】【打印此页
 
襄樊市交通局主办

地址:湖北省襄樊市利民路1号  邮编:441000  电话:0710—3490190

鄂ICP备05005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