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襄樊市交通局>>政务公开>>

   
审批项目: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
发稿人:襄樊市交通局 来文单位:襄樊市交通局 更新日期:2008-8-11 阅读次数:

 
                            襄樊市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共1项)
1、许可项目: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审批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是全省交通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交通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航务、运输、质监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交通建设管理职责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樊市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处罚(共1项)
1、处罚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
2、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理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4、行政处罚并执行。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此页】【打印此页
 
襄樊市交通局主办

地址:湖北省襄樊市利民路1号  邮编:441000  电话:0710—3490190

鄂ICP备05005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