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共134项)
处罚项目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措施:责令停止经营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措施:责令停止经营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四: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五: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方能予以处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措施:责令限期投保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六: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简易程序,对公民罚款50元以上适用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七: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处罚项目八: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处罚项目九: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项目十: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处罚项目十一: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执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执法标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十二: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十三: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十四: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十五: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方能处罚。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十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十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方能处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十九:不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处罚项目二十:车辆不按规定进站载客或者不按公布的时间、班次、线路、站点运行
处罚项目二十一:货运车辆不随车携带道路货物运单
处罚项目二十二:经营者违章收取道路运输费用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三)、(四)项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处罚。
(一)不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二)车辆不按规定进站载客或者不按公布的时间、班次、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货运车辆不随车携带道路货物运单的;
(四)经营者违章收取道路运输费用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委托)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对公民罚款50元以下,对法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其它适用于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二十三: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道路运输
处罚项目二十四:不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区域经营
处罚项目二十五:不按规定使用票据、凭证、标志
处罚项目二十六:非因不可抗力,客运经营者中途更换车辆、强迫旅客下车或者改乘他车
处罚项目二十七:擅自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和培训班的,或者不按规定教学和考核发证
处罚项目二十八:垄断装卸搬运、客源、货源或者强装抢卸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的;
(二)不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区域经营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票据、凭证、标志的;
(四)非因不可抗力,客运经营者中途更换车辆、强迫旅客下车或者改乘他车的;
(五)擅自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和培训班的,或者不按规定教学和考核发证的;
(六)垄断装卸搬运、客源、货源或者强装抢卸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委托)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其它适用一般程序,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二十九: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处罚项目三十:使用检测不合格车辆经营
处罚项目三十一:不按规定承运限运、凭证运输物资和危险货物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中止车辆运行,接受处理后方可驶离:
(一)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的;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车辆经营的;
(三)不按规定承运限运、凭证运输物资和危险货物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委托)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措施:并可中止车辆运行,接受处理后方可驶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三十二:私自印制、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道路运输票据、凭证、标志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私自印制、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道路运输票据、凭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票据、凭证、标志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委托)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没收票据、凭证、标志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备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三十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三十四: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处罚项目三十五: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处罚项目三十六: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四)、(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三十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处罚项目三十八: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处罚项目三十九: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处罚项目四十: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
执法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市直各运管所(委托)
执法权限:客运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襄樊市交通局)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四十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处罚项目四十二: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处罚项目四十三: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临时变更客运线路或者站点,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
处罚项目四十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
处罚项目四十五:城市公共汽车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
处罚项目四十六:城市公共汽车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执法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市直各运管所(委托)
执法权限:客运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襄樊市交通局)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可适用简易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四十七: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处罚项目四十八: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处罚项目四十九: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处罚项目五十: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处罚项目五十一: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执法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市直各运管所(委托)
执法权限:客运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襄樊市交通局)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可适用简易程序,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五十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项目五十三: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处罚项目五十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项目五十五: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执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停止经营。备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五十六: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处罚项目五十七: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处罚项目五十八: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停止经营。备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五十九: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执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被收缴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六十: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项目六十一: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
处罚项目六十二: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
执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六十三: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执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六十四: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执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处以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罚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其他适用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六十五: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处罚项目六十六: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处罚项目六十七: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处罚项目六十八: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
处罚项目六十九: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项目七十: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执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七十一: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执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相关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七十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
执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七十三: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执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无非法收入,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七十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执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备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无有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七十五: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项目七十六: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处罚项目七十七: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处罚项目七十八: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执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无有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七十九: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处罚项目八十: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
执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八十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项目八十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项目八十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执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八十四: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执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有关证件;相关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收缴有关证件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八十五: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八十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执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处以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罚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其他适用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八十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执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相关措施:限期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八十八:强行招揽货物
处罚项目八十九: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九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执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九十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执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九十二: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
处罚项目九十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
处罚项目九十四: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
执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九十五: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执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九十六: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
执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九十七: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执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九十八: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处罚项目九十九: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处罚项目一百: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执法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其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零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执法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收缴证件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零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方
执法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其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零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处罚项目一百零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处罚项目一百零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执法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相关措施:责令改正;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零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执法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相关措施: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零七: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项目一百零八: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项目一百零九: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项目一百一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执法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停止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一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执法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一十二: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项目一百一十三: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
执法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相关措施:责令限期投保。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一十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
执法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一十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执法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处警告或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及对法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其它适用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一十六: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处罚项目一百一十七: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处罚项目一百一十八: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执法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一十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执法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二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执法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相关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二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执法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二十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处罚项目一百二十三: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处罚项目一百二十四: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执法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二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执法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二十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受让方
执法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措施: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二十七: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处罚项目一百二十八: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处罚项目一百二十九: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处罚项目一百三十: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处罚项目一百三十一: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
处罚项目一百三十二: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
执法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相关措施:责令改正。
执法程序:一般程序,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三十三:客运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
执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
执法程序: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处罚项目一百三十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
执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
执法程序: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强制(共5项)
强制项目一:车辆超载行为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制作执法文书、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强制项目二: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备注:暂扣的车辆必须是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没有车辆营运证”包括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二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取得营运证,没有随车携带营运证,使用超过有效期限,或者使用非法转让、租借、伪造、变造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车辆营运证;“其他有效证明”指载有该车辆情况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制作执法文书、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强制项目三: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中止车辆运行
强制项目四:使用检测不合格车辆经营中止车辆运行
强制项目五:不按规定承运限运、凭证运输物资和危险货物中止车辆运行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中止车辆运行,接受处理后方可驶离:
(一)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的;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车辆经营的;
(三)不按规定承运限运、凭证运输物资和危险货物的。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的、使用检测不合格车辆经营的、不按规定承运限运、凭证运输物资和危险货物的,可中止车辆运行。
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制作执法文书、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
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征收(共1项)
征收项目:公路运输管理费(运管费)
执法依据:《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第三条:运管费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收取。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第四条第二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执法机构:襄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科、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直各运管所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关于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降低交通行业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执法程序:审查和征收
执法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