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及项目的审批 襄樊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共3项)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 1 |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 |
1997-9-28 |
| 2 |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
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 |
2002-7-1 |
| 3 |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
2004-10-1 |
襄樊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行政许可(共1项)
许可项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执法依据: 1、《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2、《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序号264: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 申办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 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客运有关审批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樊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行政处罚(共17项)
1、出租汽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不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 2、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者违法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3、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4、聘请无从业证驾驶员; 5、车辆不整洁卫生、拒不改正,或者违反规定张贴广告; 6、出租汽车未按规定设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未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无故不使用计价器,故意绕道行驶或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以及粗暴待客; 7、无故拒载乘客、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无从业证驾驶出租汽车营运; 8、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客运价格的,收取车费后未出具合法有效车费发票; 9、不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10、出租客运小汽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故意绕行; 11、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道路运输; 12、不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区域经营; 13、不按规定使用票据、凭证、标志; 14、非因不可抗力,客运经营者中途更换车辆、强迫旅客下车或者改乘他车; 15、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16、使用检测不合格车辆经营; 17、私自印制、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道路运输票据、凭证、标志。
襄樊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行政处罚(共17项)
处罚项目1:出租汽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不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 执法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出租汽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不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2: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者违反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执法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者违法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其改正,按每辆车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其改正,按每辆车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不按规定受理乘客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3: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执法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的,处以500元罚款。”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4:聘请无从业证驾驶员。 执法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聘请无从业证驾驶员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5:车辆不整洁卫生、拒不改正,或者违反规定张贴广告。 执法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车辆不整洁卫生、拒不改正,或者违反规定张贴广告的,处以50元罚款。”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以50元罚款。 执法程序: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6:出租汽车未按规定设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未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无故不使用计价器,故意绕道行驶或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以及粗暴待客。 执法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出租汽车未按规定设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未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无故不使用计价器,故意绕道行驶或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以及粗暴待客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7:无故搭载乘客、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无从业证驾驶出租汽车营运。 执法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无故拒载乘客、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无从业证驾驶出租汽车营运,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8: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客运价格的,收取车费后未出具合法有效车费发票。 执法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客运价格的,收取车费后未出具合法有效车费发票的,处以200元罚款。”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处以200元罚款。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9:不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不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10:出租客运小汽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故意绕行。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出租客运小汽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故意绕行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11: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道路运输。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道路运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12:不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区域经营。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不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区域经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13:不按规定使用票据、凭证、标志。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凭证、标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14:非因不可抗力,客运经营者中途更换车辆、强迫旅客下车或者改乘他车。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非因不可抗力,客运经营者中途更换车辆、强迫旅客下车或者改乘他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15: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中止车辆运行,接受处理后方可驶离。”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中止车辆运行,接受处理后方可驶离。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16:使用检测不合格车辆经营。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使用检测不合格车辆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中止车辆运行,接受处理后方可驶离。”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中止车辆运行,接受处理后方可驶离。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项目17:私自印制、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道路运输票据、凭证、标志。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私自印制、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道路运输票据、凭证、标志,没收票据、凭证、标志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没收票据、凭证、标志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1、调查取证;2、审查核实,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执行处罚决定。 执法责任: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樊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行政强制(共1项)
强制项目:中止车辆运行。 执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中止车辆运行,接受处理后方可驶离。 执法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中止车辆运行,接受处理后方可驶离。 执法程序: 调查取证、审查核实、接受处理后解除中止。 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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