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项目:在河道内采挖沙石、泥土、打捞作业、堆放材料等审批
设立依据:
1、《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及其设施。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打捞作业等,必须报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影响通航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申报材料:在河道内采挖沙石、泥土、打捞作业、堆放材料作业申请书
审批程序:提交申请、调查核实、审查批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关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